发布日期:20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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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出炉啦
为强化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创新发展新动能,根据《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等法规政策的精神,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原有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扶持政策基础上,结合新形势、新要求,完善政策体系,联合发布《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为何制订《办法》?
科技成果转化是促进科技与经济更加紧密结合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激发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活力的关键路径。
为推进本市高新技术领域的成果转化,上海市政府于1998年6月颁布了《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沪府发[1998]23号,历经1999、2000、2004三次修订)、2006年市政府印发《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明确,对在本市注册的企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认定有效期内申请享受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人才引进和职称评审等优惠政策扶持。
根据“若干规定”的文件精神,1998年,市科委发布了《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沪科[98]第229号);1999年发布《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程序》(沪科[99]第310号,并经2006、2009年两次修订;2016年办理延续。
作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地方政策,政策实施20余年来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累计认定高转项目12940项,引进实施高转项目人才落户2800余人;通过成果转化类中高级职称评审1万余人。高转政策的“可预期性”、“普惠性”、“鼓励持续创新”等导向,引导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形成核心竞争力。
自2015年国家修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来,科技成果转化被放在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的国家战略层面上加以审视。国家和本市出台一系列法规和政策文件,支撑和保障科技成果转化制度体系、生态体系,这对编制新一轮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政策而言,较以往具有更大的紧迫性、必要性。
二、《办法》编制原则
在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背景下,结合科技成果转化的新趋势、新要求,本次办法起草遵从以下三个原则。
1、着力“创新导向”
结合习总书记对上海科技创新“四个新”、“四个第一”的要求,新政策重点有“三个支持”:支持原创性科技成果的转化,支持国家和本市重大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攻关形成的转化成果,支持产业链核心环节、占据价值链高端地位的成果转化,量化“核心价值占比”等关键指标。
新政策将缩短政策享受期,将原有最长的8年政策享受期调整为3年;原有5年政策享受期调减为2年,取消减半支持方式,激发企业持续创新。
结合原创性和颠覆性技术特点,新政策放宽对项目产品第三方检验检测资质的要求。
2、着力“精准施策”
体现行业差异,放宽重点行业条件限制,结合生物医药等产业领域差异性,在支持条件方面,提出获得1类、2类新药的药品注册证书,且在新药监测期的项目;或近一年内首次取得国内医疗器械注册证的项目,其核心技术获得发明专利的,可不受上述专利年限限制。集成电路设计专有权上延长申报年限限制。
聚焦科技成果转化,申报主体放宽至“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增加了对申请单位在订立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等技术合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评价指标。
3、着力“改革增效”
取消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评审委员会,与现有的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联席会议、平台会商机制统筹考虑,资源优化配置;
采取网上审核、取消纸质材料,实现企业零跑动、全程电子化。
三、《办法》主要内容
1、总则部分
提出认定办法制订的依据、适用范围、管理机构和工作机制。明确在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联席会议的统筹指导下,建立市科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四部门的转化项目认定会商机制。
2、认定条件部分
明确项目申报主体、项目认定条件、优先认定以及不予认定的情形等。认定条件方面,规定项目的核心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项目的核心技术拥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项目的总体技术与其它同类产品(服务)相比具有良好的创新性和先进性,并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好的市场前景等五方面条件。
3、认定程序部分
明确项目认定采取全年受理,线上审核、分批认定的方式;明确申报方式、提交材料要求和认定流程。认定流程主要包括申报单位提出申请—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形式审查—项目管理中心汇总、抽查—市科委组织专家评审—委办会商—拟认定项目公示等。
4、认定管理部分
明确了项目认定的政策有效期、项目单位更名办理、项目单位应当定期按要求报送转化项目实施情况、对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处理措施,以及各相关部门应做好项目跟踪管理等。
附:《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全文
沪科规〔2020〕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等法规政策的精神,强化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创新发展新动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以下简称转化项目)的认定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是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的活动。
第三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转化项目,可依照本市相关规定,申请享受财政专项扶持资金,以及有关的人才支持政策。
第四条在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联席会议的统筹指导下,建立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的转化项目认定会商机制。市科委负责开展转化项目认定,并委托项目管理中心开展项目日常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落实相关的专项扶持资金政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相关的人才政策。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申报主体应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且近两年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科研失信行为,且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六条申报转化项目的高新技术成果须为基于核心技术研发,首次实现转化并形成样品、样机或服务的项目,同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的核心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项目的核心技术拥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类型包括:近3年内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登记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近2年内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登记的软件著作权。项目的知识产权应当是通过自主研发、受让等方式,获得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所有权。
获得1类、2类新药的药品注册证书,且在新药监测期的项目;或近一年内首次取得国内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项目,其核心技术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可不受上述专利年限限制。
(三)项目所形成的产品应有第三方出具的产品质量性能检测报告。属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属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四)项目所形成的产品(服务)属于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经营范围内。
(五)项目的总体技术与其它同类产品(服务)相比具有良好的创新性和先进性,并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好的市场前景。
第七条申报项目属以下情形之一的,优先予以认定:
(一)支持原创性科技成果的转化,支持国家和本市重大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攻关形成的转化成果,支持产业链核心环节、占据价值链高端地位的成果转化。
(二)支持具有较强开放式创新能力的项目单位,通过订立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等技术合同,促进科技成果的研发、转化、应用和推广。
第八条申报项目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一)一般性的工艺改进或产品改型所形成的产品(服务);
(二)已形成规模销售(提供)的成熟产品(服务);
(三)食品、保健品、饮料、化妆品、服装、家具、家用电器、工艺品、办公用品等常规日用产品。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转化项目认定采取全年受理、线上审核、分批认定的方式。
第十条申报单位通过全市“一网通办”平台提出申请,在线提交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申请书;
(二)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发明专利证书、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等;
(三)申报单位上年度的财务报表,及项目申报前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
(四)第三方出具的产品质量性能检测报告,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须提供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属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须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五)企业与科研机构通过联合开发、技术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在沪转化的,应提交双方技术交易合同。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凭证可替代双方技术交易合同,作为交易真实性的审核依据。
(六)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辅助证明材料。
申报单位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十条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推荐。
项目管理中心对推荐项目进行汇总、抽查,对抽查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相关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核。
第十二条 市科委定期组织专家评审。项目评审所需专家应当根据上海市科技专家库管理的相关规定选取和使用。专家按照独立公正的原则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分和评价,结合项目的战略性与重要性、创新性、知识产权状况等情况,赋予项目技术贡献系数;根据核心技术转化能力,测算项目核心技术价值占比。
第十三条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期会商。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形成拟认定项目名单,审定项目技术贡献系数和核心技术价值占比。对专家评审非共识项目,通过会商确定结论;无法确定结论的,由市科委组织专家进行复审后确定。
第十四条拟认定项目名单通过“上海科技”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没有异议的,予以认定;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复核审查,情况属实的取消认定资格。
第十五条市科委通过“上海科技”网向社会公告认定项目名单,并向申报单位颁发“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证书”。
第四章 认定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转化项目认定的政策有效期为自认定次月起2年,项目核心技术拥有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项目,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七条转化项目一经认定,其项目名称及认定申请书的内容不再变更。项目单位如有变更的,应向项目管理中心提出变更申请,经项目管理中心复核后报市科委,市科委重新核发项目证书,项目编号和有效期不变。
第十八条项目单位应当定期按要求报送转化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单位如有虚报、瞒报等行为的,或累计两年未填报项目转化实施情况的,将取消其转化项目认定资格,停止其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待遇,并纳入科研信用记录。3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转化项目认定申请。
第十九条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本区域转化项目跟踪工作。鼓励国有企业集团、高新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等有关单位积极开展所属企业或服务单位转化项目认定的组织与服务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17日。
来源:上海科技
发布日期:20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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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出炉啦
为强化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创新发展新动能,根据《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等法规政策的精神,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原有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扶持政策基础上,结合新形势、新要求,完善政策体系,联合发布《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为何制订《办法》?
科技成果转化是促进科技与经济更加紧密结合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激发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活力的关键路径。
为推进本市高新技术领域的成果转化,上海市政府于1998年6月颁布了《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沪府发[1998]23号,历经1999、2000、2004三次修订)、2006年市政府印发《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明确,对在本市注册的企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认定有效期内申请享受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人才引进和职称评审等优惠政策扶持。
根据“若干规定”的文件精神,1998年,市科委发布了《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沪科[98]第229号);1999年发布《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程序》(沪科[99]第310号,并经2006、2009年两次修订;2016年办理延续。
作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地方政策,政策实施20余年来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累计认定高转项目12940项,引进实施高转项目人才落户2800余人;通过成果转化类中高级职称评审1万余人。高转政策的“可预期性”、“普惠性”、“鼓励持续创新”等导向,引导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形成核心竞争力。
自2015年国家修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来,科技成果转化被放在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的国家战略层面上加以审视。国家和本市出台一系列法规和政策文件,支撑和保障科技成果转化制度体系、生态体系,这对编制新一轮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政策而言,较以往具有更大的紧迫性、必要性。
二、《办法》编制原则
在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背景下,结合科技成果转化的新趋势、新要求,本次办法起草遵从以下三个原则。
1、着力“创新导向”
结合习总书记对上海科技创新“四个新”、“四个第一”的要求,新政策重点有“三个支持”:支持原创性科技成果的转化,支持国家和本市重大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攻关形成的转化成果,支持产业链核心环节、占据价值链高端地位的成果转化,量化“核心价值占比”等关键指标。
新政策将缩短政策享受期,将原有最长的8年政策享受期调整为3年;原有5年政策享受期调减为2年,取消减半支持方式,激发企业持续创新。
结合原创性和颠覆性技术特点,新政策放宽对项目产品第三方检验检测资质的要求。
2、着力“精准施策”
体现行业差异,放宽重点行业条件限制,结合生物医药等产业领域差异性,在支持条件方面,提出获得1类、2类新药的药品注册证书,且在新药监测期的项目;或近一年内首次取得国内医疗器械注册证的项目,其核心技术获得发明专利的,可不受上述专利年限限制。集成电路设计专有权上延长申报年限限制。
聚焦科技成果转化,申报主体放宽至“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增加了对申请单位在订立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等技术合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评价指标。
3、着力“改革增效”
取消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评审委员会,与现有的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联席会议、平台会商机制统筹考虑,资源优化配置;
采取网上审核、取消纸质材料,实现企业零跑动、全程电子化。
三、《办法》主要内容
1、总则部分
提出认定办法制订的依据、适用范围、管理机构和工作机制。明确在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联席会议的统筹指导下,建立市科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四部门的转化项目认定会商机制。
2、认定条件部分
明确项目申报主体、项目认定条件、优先认定以及不予认定的情形等。认定条件方面,规定项目的核心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项目的核心技术拥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项目的总体技术与其它同类产品(服务)相比具有良好的创新性和先进性,并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好的市场前景等五方面条件。
3、认定程序部分
明确项目认定采取全年受理,线上审核、分批认定的方式;明确申报方式、提交材料要求和认定流程。认定流程主要包括申报单位提出申请—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形式审查—项目管理中心汇总、抽查—市科委组织专家评审—委办会商—拟认定项目公示等。
4、认定管理部分
明确了项目认定的政策有效期、项目单位更名办理、项目单位应当定期按要求报送转化项目实施情况、对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处理措施,以及各相关部门应做好项目跟踪管理等。
附:《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全文
沪科规〔2020〕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等法规政策的精神,强化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创新发展新动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以下简称转化项目)的认定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是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的活动。
第三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转化项目,可依照本市相关规定,申请享受财政专项扶持资金,以及有关的人才支持政策。
第四条在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联席会议的统筹指导下,建立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的转化项目认定会商机制。市科委负责开展转化项目认定,并委托项目管理中心开展项目日常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落实相关的专项扶持资金政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相关的人才政策。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申报主体应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且近两年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科研失信行为,且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六条申报转化项目的高新技术成果须为基于核心技术研发,首次实现转化并形成样品、样机或服务的项目,同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的核心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项目的核心技术拥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类型包括:近3年内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登记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近2年内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登记的软件著作权。项目的知识产权应当是通过自主研发、受让等方式,获得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所有权。
获得1类、2类新药的药品注册证书,且在新药监测期的项目;或近一年内首次取得国内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项目,其核心技术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可不受上述专利年限限制。
(三)项目所形成的产品应有第三方出具的产品质量性能检测报告。属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属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四)项目所形成的产品(服务)属于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经营范围内。
(五)项目的总体技术与其它同类产品(服务)相比具有良好的创新性和先进性,并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好的市场前景。
第七条申报项目属以下情形之一的,优先予以认定:
(一)支持原创性科技成果的转化,支持国家和本市重大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攻关形成的转化成果,支持产业链核心环节、占据价值链高端地位的成果转化。
(二)支持具有较强开放式创新能力的项目单位,通过订立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等技术合同,促进科技成果的研发、转化、应用和推广。
第八条申报项目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一)一般性的工艺改进或产品改型所形成的产品(服务);
(二)已形成规模销售(提供)的成熟产品(服务);
(三)食品、保健品、饮料、化妆品、服装、家具、家用电器、工艺品、办公用品等常规日用产品。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转化项目认定采取全年受理、线上审核、分批认定的方式。
第十条申报单位通过全市“一网通办”平台提出申请,在线提交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申请书;
(二)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发明专利证书、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等;
(三)申报单位上年度的财务报表,及项目申报前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
(四)第三方出具的产品质量性能检测报告,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须提供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属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须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五)企业与科研机构通过联合开发、技术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在沪转化的,应提交双方技术交易合同。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凭证可替代双方技术交易合同,作为交易真实性的审核依据。
(六)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辅助证明材料。
申报单位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十条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推荐。
项目管理中心对推荐项目进行汇总、抽查,对抽查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相关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核。
第十二条 市科委定期组织专家评审。项目评审所需专家应当根据上海市科技专家库管理的相关规定选取和使用。专家按照独立公正的原则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分和评价,结合项目的战略性与重要性、创新性、知识产权状况等情况,赋予项目技术贡献系数;根据核心技术转化能力,测算项目核心技术价值占比。
第十三条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期会商。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形成拟认定项目名单,审定项目技术贡献系数和核心技术价值占比。对专家评审非共识项目,通过会商确定结论;无法确定结论的,由市科委组织专家进行复审后确定。
第十四条拟认定项目名单通过“上海科技”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没有异议的,予以认定;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复核审查,情况属实的取消认定资格。
第十五条市科委通过“上海科技”网向社会公告认定项目名单,并向申报单位颁发“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证书”。
第四章 认定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转化项目认定的政策有效期为自认定次月起2年,项目核心技术拥有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项目,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七条转化项目一经认定,其项目名称及认定申请书的内容不再变更。项目单位如有变更的,应向项目管理中心提出变更申请,经项目管理中心复核后报市科委,市科委重新核发项目证书,项目编号和有效期不变。
第十八条项目单位应当定期按要求报送转化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单位如有虚报、瞒报等行为的,或累计两年未填报项目转化实施情况的,将取消其转化项目认定资格,停止其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待遇,并纳入科研信用记录。3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转化项目认定申请。
第十九条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本区域转化项目跟踪工作。鼓励国有企业集团、高新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等有关单位积极开展所属企业或服务单位转化项目认定的组织与服务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17日。
来源:上海科技